一、工作背景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切实做好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依法治区办发〔2026〕5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内司函〔2026〕57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对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内容
对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主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三、清理结果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发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征求其他制发单位意见;涉及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由职能承接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经过清理,决定保留并继续执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4〕49号)等6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或宣布失效《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11〕58号)等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对2021年至今批量或单独废止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与以上文件一并公布。
现根据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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