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2015年4月23日 星期四
发布日期: 2008-05-12 | 部门分类: | ||
索 引 号:FKA-059-00-0000000-2008-003 | 主题分类:机构职能 | ||
文 号: | 公开时限:固定公开 |
为在信访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及接待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对于来访群众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及时办理。
2、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及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3、领导要做到亲自阅批人民来信,亲自处理或主持会议,办理疑难信访案件,亲自审阅报告材料。
4、收到群众来信要及时登记,及时送领导阅批。
5、对于领导阅批的来信,做到及时转交责任部门办理。
6、对于交办的信访案件,要跟踪督办,每月通报办理进度。
7、对于办结的信访案件要及时上报领导,同时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并将完整的资料归档备查。
8、对于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结果,要及时进行回访。
9、对上级机关转交和本单位受理的一般信访案件,月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年末处理率达到100%。
10、每年召开一次全旗信访工作会议并组织一次信访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