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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03-12 |
部门分类: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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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00-0304000-2021-004 |
主题分类:业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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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阿政发〔2021〕15号 |
公开时限:动态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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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实行防火戒严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旗生态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实行戒严管制。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1年3月10日-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
阿鲁科尔沁旗境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禁火要求
1.严禁在各类墓地墓园焚烧祭品,严禁在道路、广场、居民区、河道、公园等场所焚烧祭品、抛洒纸钱。
2.戒严期间,严禁居民乱倒灶灰、炉灰。
3.严禁任何人携带火种进山、进林,禁止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点烧秸秆、焚烧垃圾,禁止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以罚款、拘留等相关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巡查,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做到见火就查,严管野外用火。各地区要切实落实包片责任制,做到每个山头、每片林地都有明确的防火责任人,真正做到责有人担、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灭。各林场检查站、管护站对出入贯穿林区公路的所有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并进行实名登记,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强野外用火监管。
5.要切实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6.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7231802。
此戒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